湖南工商职业学院 2016年高职(专科)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的招生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工商职业学院2016年全国统招高职(专科)招生工作(单独招生另定)。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湖南工商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14310

第五条 办学性质:民办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八条 办学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经济开发区(邮编:421005)

第九条 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

第十条 学校概况:湖南工商职业学院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院坐落于湖南省第二大城市、我国古代四大书院之一石鼓书院所在地——衡阳市,东眺秀水湘江,北望名刹南岳。校园规划面积一千亩,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校内环境优美、楼群挺拔、茂林修竹、芳草如茵。

学院以“质量兴校,特色强校”为宗旨,秉承“明德修能致用求新”的校训,打造“工商”品牌。我院下设工学院、商学院、基础课教学部和继续教育部,共开设二十多个专业,涵盖文、理、工、管、经五大学科。

学院实行专家治校,建立了一支以“双师型”教师为主体、资深教授为核心的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为学院教学质量的提高和科学化的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近年来,学院每年投入上百万元用于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学科带头人和“双师型”骨干教师。构建了一支专业、职称、年龄结构合理,团结、务实、进取的专职师资队伍。

学院积极创新特色办学之路,采取“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积极推行“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打造“零距离”就业,为社会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复合型人才。

学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先后在珠三角、长三角及京津地区设立就业联络处,历年安置工作做到用人单位称心、家长放心、学生安心。自办学以来,为社会输送了数万名有用人才,成才典范灿若繁星。

第三章 招生机构、专业、计划数及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组织机构: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招生工作领导和决策机构,由院长任主任,分管招生工作副院长任常务副主任。学校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数:经教育部批准,学校2016年在全国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个专业(详见招生专业情况表)计划招收高职(专科)生2150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专业、计划详见各省级招生(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考信息。

2016年招生专业情况表

注:各专业计划数、学费等以2016年各省(区、市)招考信息公布的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院校代码及招生批次以当地招考信息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执行湖南省教育厅、财政局、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

学生因正当理由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经学院同意,按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退费及相关手续。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调档比例:根据本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2.在同批次录取控制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同意接收由省级招办按第二、三志愿或平行志愿顺序出档的后续志愿考生,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置分数级差。

3.对加分投档考生的处理:凡按政策规定加分投档考生按加分后的投档分数对待。

4.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的办法:首先满足志愿优先原则。对同一志愿(平行志愿的各志愿视为同一志愿)进档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

5.外语语种要求:各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6.男女生比例:学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五章 入学、奖贷助学及学历证书

第十五条 入学资格:根据相关规定,新生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属于高考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退回原籍。

第十六条 奖贷学金和贫困生资助管理办法:

1.按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在校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分三等级: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

2.按国家相关助学贷款政策,对当年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在生源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原则上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

第十七条 学历证书: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湖南工商职业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六章 监督及其他

第十八条 监督机制: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整个招生过程,监督电话0734-8593338。

第十九条 郑重声明: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工作事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处联系。

第二十条 为了维护考生利益,录取期间请考生保持电话畅通,方便学院及时和考生沟通。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经济开发区邮编:421005

招生电话:0734-8593338,8593999

传 真:0734-8593325

学校网址:http://www.hngsxy.com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招生章程由湖南工商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