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的一所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紧贴宁夏产业发展需求,以育人为本,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素质与技能并重,推进技能成才、技能创业、技能致富,全面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全面提高学校技能服务能力,秉承开放、合作、包容、发展的办学传统,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创业就业型大学。
第二条 为了保证宁夏职业技术学院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设立由校领导、纪检、招生、教学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宁夏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及招生监督工作。
第六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宁夏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宁夏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招生就业办公室根据需要安排赴相应省、市、区(县)招生宣传工作的人员,具体负责学校在该省、市、区(县)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 录取
第八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程序,并在各省、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安排下进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九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按照理工类、文史类、三校生高职类分类录取。
第十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根据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一条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投档分数线并经所在地招办同意后优先录取。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
第十二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高考模式等具体情况坚持“高分走志愿,低分走服从”的原则,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进行录取。
第四章 办学地点
第十三条 办学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北路职业教育园区(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学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通过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住宿费等详细信息见《宁夏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招生计划表》。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招生就业办公室
咨询电话:0951-5015192 2135023 18196108688 13709571326 13709579613
传 真:0951-501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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