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代码:14394

第四条 学院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1号

邮政编码:200232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隶属于中国民用航空局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八条 办学宗旨

立足民航,面向全国,业内知誉,社会满意;实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模式,培养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适用于行业和社会所需要的一线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第九条 毕业颁证

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的专科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入学条件

第十条 参加2017年上海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参加2017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参加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第十一条 专业招生不限入学外语考试语种,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国民用航空局下达的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的招生人数、选考科目,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五章 专业要求

第十四条 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两个专业需要提前面试;民航运输、民航运输(民航电子商务)、民航运输(航空旅游服务)、航空物流、机场运行(民航机场气象观测)、民航安全技术管理、飞机机电设备维修、飞机电子设备维修、飞行器制造技术、飞机结构修理、航空地面设备维修、通用航空器维修(直升机维修)、飞机机电设备维修(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无色弱。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参加2017年上海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和参加2017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简称“三校生高考”)的考生,按照我院制定的上海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章程和上海市“三校生高考”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参加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进档考生,根据考生高考成绩,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如出现考生同分,则依次比较外语、数学、语文成绩。

在录取过程中安排专业时,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八条 凡报考我院空中乘务专业和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的考生均要取得我院空中乘务专业、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测试合格证方可报考。获得报考资格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需达到所在地区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所划定的相应专科(高职)控制线以上,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志愿顺序,按照高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如出现考生同分,则依次比较外语、数学、语文成绩。

第十九条 根据各省考生专业填报情况,学院有权与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协商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在生源不足的省份,学院有权与相应省级招生办公室协商撤回该省部分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入学通知书由学院招生办公室按学生档案中的地址邮寄。录取结果可在网上查询。

第二十二条 学院网址:www.shcac.edu.cn ;学院招生信息网:zs.shcac.edu.cn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21-34693230;学院招生监督电话:021-64577170。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费标准:飞机机电设备维修(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生每学年22000元(沪价费[2017]2号),其他专业每生每学年7500元(沪价行[2000]120号)。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标准:每学年费用800~1200元(沪价费[2003]56号)。

第八章 奖学金与帮困助学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经过评选可获得各类优秀学生奖(助)学金。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综合奖学金等。

第二十六条 帮困助学措施: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时请办理好由当地乡镇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证明上须有经办者亲笔签名和有效联系方式),我院将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采取协助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减免学杂费、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等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七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在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对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学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章 附则

本章程由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