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青年学生)工作,保证招生质量,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省军区(警备区、卫戍区,下同)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根据本细则,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生工作。
第三条 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工作,要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计划由全军招生办公室拟制,总政治部会同教育部审批下达。
第五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于每年10月部署翌年青年学生招生计划拟制工作。
第六条 军队院校根据《全军军官院校训练任务规划》和各省生源情况,研究制定招生计划,于每年11月上报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指导所属院校按时完成招生计划拟制工作,于每年12月初汇总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于每年12月完成全军院校年度招生计划拟制工作,经征求总部有关业务部门、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意见后,报教育部和总政治部审批下达。
第九条 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当会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计划。公布的内容包括招生院校、专业名称、专业类别(指挥类或非指挥类)、划线类别、招生数量和性别,以及培养目标、培训层次和学制等。
第三章 招生对象基本条件
第十条 军队院校招收的青年学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
(二)未婚,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
(三)参加由军队组织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 结论均为合格。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十一条 各级招生主管部门要做好招生宣传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宣传效益。
第十二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军队院校招生政策法规。建立队院校招生信息网,实现与省军区和招生院校宣传网站的链接,及时发布招生信息。
第十三条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要指导帮助所属省军区和院校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要积极协调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做好本省青年学生报考军队院校的宣传动员工作,协助军队院校在本省开展招生宣传。宣传的主要内容:《国防法》、《兵役法》;我军的性质、宗旨、优良传统以及军队现代化建设成就和发展前景;军队院校的招生政策规定,招生院校的基本情况和招生计划,学员在校期间及毕业后的待遇,毕业学员分配原则等。
建立XX省军区军校招生信息网,实现与全军和各院校招生网站的链接。
第十五条 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当将军队院校招生宣传工作纳入本省招生宣传体系,会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汇总编辑招生宣传材料,出版发行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宣传手册。省军区一般于每年4月初完成组稿任务。
第十六条 军队院校应当建立院校招生信息网,重点宣传招生政策、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军兵种特点、学科设置、专业介绍、学员待遇和分配去向,以及毕业学员在部队锻炼成长、建功立业的先进事迹等,并与全军和省军区军校招生宣传网站链接。
各招生院校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军区提供相关宣传资料。
军队院校可适时选派熟悉政策的干部到相关省份进行招生宣传,动员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军队院校。招生宣传人员应于各省高考志愿填报结束后即返回院校,不参与地方招生录取工作。
有条件的军队院校可选择部分重点中学建立生源基地。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期间,有关单位要指派专人实时维护招生宣传网站,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受理答复网上咨询。
第五章 政治考核
第十八条 政治考核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组织,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配合。县(市、区,下同)人民武装部会同本县招生办公室、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所在中学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政治考核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每年4月底前,县招生办公室负责将《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考核表》分发到有关中学,组织志愿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按要求填写,并于5月底前将《政治考核表》收集汇总后送交考生户口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
县人民武装部会同县招生办公室、公安部门组成考核组,由1名人民武装部领导担任考核组组长。考核方式可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主要了解考生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
考生所在中学应当对考生在校表现作出鉴定;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对考生本人、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考查提出考查意见。县人民武装部应当及时汇总考核情况,客观公正地对考生作出考核结论,并由考核组组长签字负责。
政治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论由县人民武装部通知考生所在中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考生不参加面试、体检。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县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复议。
第二十一条 异地考生的政治考核由考生户口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会同考生学校所在地的人民武装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章 面试
第二十二条 面试工作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面试工作人员从军队院校、驻普通高校选培办等单位选派,必要时也可从省军区抽调人员。派出单位应当挑选公道正派、责任心强的干部参加,并在派出前组织培训,熟练掌握面试的标准、程序、内容、方法和有关规定。面试工作人员由省军区统一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志愿,共同确定各院校的面试体检控制线,参加面试考生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各院校招生计划的3—4倍,一本线以上的考生原则上全部参加面试。如一本院校第一志愿一本线上考生数量不足3—4倍的,面试体检控制分数线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二本线。
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省军区、军队院校提供考生志愿信息以及参加面试的考生名单,会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通知考生参加面试。
第二十五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对面试工作人员统一编组,每组3人,并指定负责人,面试组人员共同面试考生,面试结论由各组负责人签字。面试现场设立复议组,由省军区、地方招生部门和院校各1名干部组成,负责对有争议的面试结果进行复议。
第二十六条 面试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形象气质、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基本素质。报考动机,主要是了解考生报考军校或国防生的目的。形象气质,主要是查看考生的体型、外貌和精神状态。逻辑思维,主要是考察考生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主要是考察考生语言表达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面试通常采取目测、口令调整和语言交流等方法进行。
目测,主要通过观察,对考生的形象气质、行为举止进行评定。口令调整,考生按照面试工作人员下达的口令做动作,主要测评考生的身体协调能力和反应能力。语言交流,通过针对性的提问与考生进行交流,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和逻辑思维、语言表达能力。
第二十八条 面试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报考动机不端正。投身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理想信念不坚定,缺乏经受军校和部队严格训练、管理的思想准备;
(二)语言表达能力差。吐字不清,词不达意,或有明显生理性口吃;
(三)形象气质差。五官有明显缺陷,体形不匀称,外在仪表和内在气质明显不适合从事军人职业;
(四)逻辑思维能力差。思路不清,思维不连贯;
(五)行为反应能力差。反应迟钝,动作不灵活、不协调;
(六)其他方面明显不符合军队院校招生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 面试工作人员应当将面试结果当场告知考生。考生对面试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议申请的,由面试复议组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考生。复议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条 面试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面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入内。面试工作人员应当做到军容整沽,举止得体,态度和蔼热情,语言文明规范,不得将手机等通信设备带入面试现场。
第七章 体格检查
第三十一条 体格检查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体检医院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指定,一般为军队后方医院和地方二级甲等以上的医疗机构。主检医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执业资格,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体检标准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后发[2006]6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体检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现场设置指挥组、警卫组、应急处置组,分别负责协调指挥、警戒警卫和处置意外情况。组织体检时,要对体检考生进行统一编组,指定专人带队,体检表由带队人员统一保管。
第三十四条 体检结论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由主检医师签字负责。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体检结果公布后1日内申请复查,在省军区招生办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五条 体检结束后,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和军队院校公布体检和面试结果。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准确录入考生电子档案。
第八章 录取
第三十六条 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录取工作,在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协助下,由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会同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录取期间,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指定联络员,在录取现场协助做好军队院校录取工作。省军区招生办公室会同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在录取工作开始前一周将录取工作日程安排和相关要求通知有关军队院校,并及时向院校提供报考该校的考生名单(含政治考核、面试、体检的情况和结论)。
第三十八条 军队院校应当提前做好远程网上录取准备工作,录取期间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确保联络畅通。
第三十九条 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实行提前批次单独录取。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根据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合格考生名单,依据考生志愿和分数,按照院校招生计划数量的120%投档。投档时应当区分男、女生和指挥类、非指挥类。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结论为不合格考生,不得投档录取。
第四十条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应当认真审查考生的电子档案,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非指挥专业合格的考生不得录取到指挥专业。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不得在全军统一的招生章程规定条件之外附加录取条件。
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专长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应证书者,以及现役军人子女和军队因公牺牲、烈士的子女,可以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第四十一条 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量不足时,省级 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当从非第一志愿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中,按照计划缺额数量的120%向招生院校投档。生源仍不足时,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会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结合本省实际,向社会公布空缺的招生计划,公开征集上线合格考生的报考志愿,按照计划缺额数量的120%向招生院校投档。军队院校不得拒录符合录取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四十二条 划线类别为一本线的军队院校,指挥专业经过调剂生源仍不足的,经招生院校同意后,可以降低分数录取,但不得低于二本线。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空缺计划数量120%,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投档。非指挥专业经过调剂生源仍不足的,不得降低分数线投档或录取。
第四十三条 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计划一般不得跨省调整。生源不足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全军招生办公室批准。相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全军招生办公室签发的计划调整通知单,从符合录取条件的上线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一次性投档。
第四十四条 军队院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录取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必须经全军招生办公室同意。无正当理由超过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规定录取时间一个工作日的,经全军招生办公室同意后,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可以在投档范围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代为录取。
第四十五条 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在投档的同时,应当向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提供考生投档数据库。军队院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周内,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当向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提供考生报名数据库、录取考生数据库及录取考生名册。录取考生名册需加盖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印章。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应当在规定时间上报录 取考生数据及录取考生名册,经军区级招生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于每年7月30日前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
第四十六条 军队院校应当在招生省份录取工作结束3日内,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四十七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将录取考生的中学档案统一邮寄各招生院校。录取考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等相关材料,由省军区招生办负责统一转递到相关院校。
第九章 复审复查
第四十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军队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并完成新生政治复审和身体复查。
第四十九条 身体复查应当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五十条 军队院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复查合格的新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同时为新生办理参军入伍手续。
第五十一条 军队院校对复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并及时通知新生所在地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和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对院校体格复查结果有异议的,由军队院校在总后卫生部指定的驻地终级鉴定医院进行复检,按照《关于做好退兵复检终级鉴定工作的通知》执行,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确属政治和身体不合格的,要追究负责政治考核和当地体检医院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接到军队院校淘汰新生通知后,在7日内派人将其接回,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因政治考核或身体复查不合格的考生,但符合普通高校录取条件的,本人可以向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根据本人当年填报的普通高校相关志愿等情况,与本省所属的普通高校协商改录。
第五十四条 军队院校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淘汰新生名单、淘汰原因等情况,以及淘汰新生的入学批准书报送所属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汇总后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全军招生办公室。淘汰新生的档案材料由院校退回新生入学前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
第十章 检查与考评
第五十五条 招生录取期间,各省军区和招生院校应抽调干部、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招生督察组,在本单位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会同教育部有关部门适时组成联合巡视组,检查指导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和院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各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也要加大对所属省军区、院校招生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对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每年选定部分省军区、院校对其招生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招生宣传、生源组织、新生淘汰率,以及执行政策规定和招生计划情况等。考评结果在全军范围进行通报。
第五十八条 招生工作结束后,各省军区和招生院校 应及时对招生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年度招生计划和工作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于每年9月20日前将招生工作总结报送全军招生办公室和所属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招生工作总结作为全军招生办公室对省军区、院校招生工作进行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武警部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工作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遵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全军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从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