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音乐学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翔路1号。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学层次、类型及性质: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艺术院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我校组建本科招生委员会,由院长、主管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作为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本科招生委员会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本科招生政策与规定,依法招生。本科招生委员会设有监察席位。设本科招生常务委员会为本科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和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和本系本科招生考试工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市教委下达的年度本科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招生来源计划;

3.组织学校本科招生专业考试,寄发专业考试合格证书,报送专业考试合格名单;

4.组织开展本科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5.实施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6.履行高校本科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7.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8.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我校面向全国招生,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文理兼招。年度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为准。各招考方向计划如下:





系别

专业(招考方向)

学制

招生计划

音乐学系

音乐学(音乐学理论方向)

五年

15

音乐科技系

音乐学(音乐声学/乐器学/录音与扩声方向)

四年

12

音乐学(电子音乐创作与制作方向)

五年

3

音乐教育系

音乐学(音乐教育方向)

四年

36

艺术管理系

音乐学(艺管方向)

四年

25

作曲系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方向)

五年

20

声乐歌剧系

音乐表演(中国声乐方向)

五年

30

音乐表演(演唱(美声唱法)方向)

五年

30

国乐系

音乐表演(中国乐器演奏方向)

四年

62

钢琴系

音乐表演(钢琴方向)

四年

15

音乐表演(电子管风琴方向)

四年

2

管弦系

音乐表演(管弦乐器演奏方向)

四年

60

指挥系

音乐表演(指挥方向)

五年

5



音乐教育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分配如下:

考场号

招生计划

考场一

12

考场二

12

考场三

12



中国乐器演奏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分配如下:

乐器名称

招生计划

竹笛

4

打击乐

4

管子/唢呐

3



3

二胡

16

板胡

3

琵琶

8

三弦

3

阮/柳琴

3

古筝

7

扬琴

5

古琴

2

箜篌

1



管弦乐器演奏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分配如下:

乐器名称

招生计划

小提琴

12

中提琴

6

大提琴

6

低音提琴

5

竖琴

2

长笛

5

双簧管

3

单簧管

3

巴松

3

萨克斯管

2

小号

3

圆号

3

长号

3

大号

1

打击乐

3



第九条 我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录取原则

1.专业考试合格且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我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专业考试排名顺序依次录取。其中,报考艺管招考方向的考生,文化课考试外语科目成绩不得低于90分(150分制)。

2. 我校艺术类招生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订细化的相关招生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三条 我校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10-64887367,本科招生网站:http://www.ccmusic.edu.cn/subsite/bkzs/,电子邮箱:zhaosheng@ccmusic.edu.cn。监察举报受理电话:010-64887055。

第十四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音乐学院。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