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大街(路)6177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药品生物技术专业学费待定;

药品生产技术专业学费待定;

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学费待定;

药学专业学费待定;

中药学专业学费待定;

口腔医学专业学费待定;

预防医学专业学费待定;

临床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中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针灸推拿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助产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护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000元;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医学美容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眼视光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卫生信息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中医养生保健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医学营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专科毕业生由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由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前,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八条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入学时,为部分特困学生发放免费行李被褥;学校每年提供勤工助学固定岗位400个,每月给予200元伙食补助;对特殊困难学生的实地走访慰问;每月为新疆籍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发放伙食补助。

第九条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十条 其他(固定)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十一条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护理类(中外合作办学)(护理)专业主干课用英语授课,宜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第十二条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医学美容技术、助产专业宜女生报考。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我校对招收考生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录取规则

1、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2、专业录取时,实行专业志愿级差的办法(除内蒙古自治区外),在第一、二专业志愿间设级差3分,在第二、三专业志愿间设级差3分,其他专业志愿间级差为0分。内蒙古自治区确定考试录取专业时,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果其所在省市已经规定了相关的排序方法,则按照该省市的办法执行,如果其省市没有规定排序方法,则按照我校规定办法执行,即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文科顺序比较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科顺序比较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浙江考生顺序按照数学、语文、外语、选考科目1、选考科目2;如果个别专业未录满,则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录取,如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时,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NaNcedu.com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大路6177号

联系电话:0431-8482511884825134



第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