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航空航天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自然情况说明

1.学校全称: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2、办学地点及校址: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37号。

3.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公办)。

4.办学层次:本科。

5.学习年限:学制为4年的专业,学习年限为3-6年。

6.办学形式:全日制。

7.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122.4万平方米(约合1835亩);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5.8平方米;生均宿舍面积8.7平方米;生师比19.1;专任教师1005人,其中具有副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44.68%,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76.92%;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33527.3万元,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15754.51元;图书117.4万册,生均图书55.18册。

二、计划特别说明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比例及使用原则:分省计划主要面向中西部地区安排招生名额;分专业计划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就业情况,经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确定各学科门类的培养规模和招生计划,主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特色学科和重点支持的学科专业计划。普通本科预留计划原则上控制在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艺术类预留计划原则上控制在艺术类总规模的15%以内,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同分考生的录取,使用时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由学校招生委员会集体研究执行,并在相应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

有语种限制的专业:本科英语专业及日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交通运输专业、飞行技术专业、飞行器质量与可靠性专业是为民航事业培养人才的专业,专业学生需学英语并且毕业时要达到民航对英语的要求,学校外语课程只安排英语教学,请英语语种以外的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三、专业设置说明:

四、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说明

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颁发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达到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五、收、退费等说明

1、学费收取标准

(1)普通本科学费:

理工类、文史类专业:3800--4800元/生/年。

(2)艺术类本科专业:9500--10000元/生/年。

(3)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四年学习期间(不论第四年是否赴法国就读)学费标准为24000元/生/年。第四年若赴法国学习不另付学费,其他赴法国费用(如:住宿费、保险费、注册费等)以当年法方大学公布的国际学生收费标准为准。

(4)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住宿费为1000--1200元/生/年。

上述各类收费,由辽宁省物价局统一核定,严格按辽宁省物价局审批的标准执行。若辽宁省物价局变更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2、学费的退费办法: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及学校奖学金设立情况

学校以品学兼优学生为奖励对象,设有多项奖学金;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资助对象,建立了以生源地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为辅的完善的资助体系。其中,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年,二等2500元/年。

六、国际交流与合作

经教育部批准,我校与法国皮卡迪大学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3+1合作办学)。学生在我校修完前三年课程后,凡成绩和法语满足法方入学标准的,可申请前往皮卡迪大学修读最后一年课程。按照项目要求完成学业并符合中外双方毕业条件与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获得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工学学位以及皮卡迪大学本科学士学位证书。

七、录取办法说明

1.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由于我校是航空工科院校,色盲、色弱或身体患有残疾的考生请谨慎填报我校志愿。

鉴于用人单位普遍对旅游管理专业毕业生有形象要求,建议“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口齿清晰”的考生报考该专业。

报考交通运输专业的学生,鉴于主要面向民航系统就业,且有身体条件要求,考生需满足《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的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报考飞行技术专业的考生需通过我校组织的体检(体检标准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并政审合格后方可报考我校。

报考表演专业的考生,鉴于我校航空院校特色及主要面向民航系统就业等方面因素,建议参照《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后报考该专业。

3.院校志愿录取:

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按照该省规定执行。

辽宁省本科二批美术类招生在第一阶段(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对采取其他投档方式的省份批次,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不再调阅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档案;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招生数时,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依次调阅,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省份及批次,学校录取按照该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4.对照顾录取考生的处理:承认各省招考委关于照顾录取规定。

5.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

(1)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

对报考我校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以考生投档成绩(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按平行志愿排序分,下同)为依据,按先高分后低分的原则,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在考生专业安排过程中,当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的分数要求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理科专业录取时,同分考生,依次按考生的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科专业录取时,同分考生,依次按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各省招办有明确投档及录取原则的,按照该省要求处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要求,我校在内蒙古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2)特殊专业的录取规定:

报考飞行技术专业的考生需通过我校组织的体检并政审合格后方可报考我校。具体体检标准请见本章程第七条第2点。考生须达到民航总局确定的高考分数录取控制线,同时,高考英语成绩须达到民航总局确定的分数线,按高考成绩从高至低顺序录取。报考英语专业及日语专业的考生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105分。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在本科第二批次理科录取,只招有志愿的考生。

6、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1)美术类专业:该专业包括产品设计、动画、绘画。其中,产品设计专业对艺术类考生实行大类招生。即数字媒体艺术、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专业按照产品设计专业报考我校,入学第一年实行专业性基础大类平台统一培养,第二年依据学生专业兴趣和学习成绩,结合学校办学条件双向选择专业分流。

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需取得所在省美术统考本科专业合格证,文化考试成绩需达到考生所在省确定的艺术类本科控制线以上。

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各省规定的折算方式折算后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安排专业。专业分配原则按各省投档原则进行分配,在考生专业安排过程中,当考生投档成绩排序分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的分数要求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排序分,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对采取其他投档方式的省份批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按我校确定的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安排专业,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50%+省统考专业成绩×50%。在考生专业安排过程中,当考生综合分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的分数要求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考生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当考生综合分相同时,艺术(文)以及不分文理省份的考生依次按省统考专业课成绩、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艺术(理)考生依次按省统考专业课成绩、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表演专业:该专业面向辽宁省、江西省、河南省招生。报考表演专业的辽宁省考生需参加辽宁省表演专业省统考,并取得辽宁省表演专业本科省统考专业合格证;报考表演专业的江西省考生需参加江西省表演(空中乘务)专业省统考,并取得江西省表演(空中乘务)专业本科省统考专业合格证;报考表演专业的河南省考生需参加河南省空乘类省统考,并取得河南省空乘类本科省统考专业合格证;报考该专业的以上省份考生文化考试成绩需达到考生所在省确定的艺术类本科控制线以上,按我校确定的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50%+专业成绩×50%。当考生综合分相同时,艺术(文)以及不分文理省份的考生依次按省统考专业课成绩、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艺术(理)考生依次按省统考专业课成绩、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7.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进行思想政治审核、体检和相应考核等形式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或取消入学资格。

8、咨询联系方式: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37号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就业处

邮编:110136 电话:024-89724466

网址:http://www.sau.edu.cn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纪委监察处招生监督电话:024-89723973

本章程由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201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