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自然情况



1. 学院全称: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2. 办学地点及校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

3.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公办)

4. 办学层次:本科(提前批录取本科院校)

5. 学习年限:学制为4年专业,学习年限为4年

6.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二、招生计划

1. 编制招生计划原则及办法

招生计划按照《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的规定要求,根据各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会同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公务员局等政策主管部门提出的由我校进行培养的公安专业人才需求,经公安部、教育部审批后,结合我校历年生源状况编制。

2. 贫困专项计划

按照教育部、公安部的具体要求面向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及新疆共22个省、市、自治区的贫困县招收99人。

3. 南疆单列计划

我校面向新疆南疆地区招收1人。

4. 语种

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5. 有男女生比例要求的专业及限制比例

我校开设的各专业均有男女比例的要求,女生比例不超过15%。

三、专业设置

序号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学制

科类

授予学位门类

1

030602K

侦查学

4

公安学类

法学

2

030610TK

公安情报学

4

公安学类

法学

3

030601K

治安学

4

公安学类

法学

4

030606TK

经济犯罪侦查

4

公安学类

法学

5

030604TK

禁毒学

4

公安学类

法学

6

030613TK

涉外警务

4

公安学类

法学

7

030605TK

警犬技术

4

公安学类

法学

8

083101K

刑事科学技术

4

公安技术类

工学

9

083108TK

网络安全与执法

4

公安技术类

工学

10

083105TK

公安视听技术

4

公安技术类

工学

注:警犬技术专业的学生前两年在校本部培养,后两年在公安部沈阳警犬基地培养。

四、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本科学业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达到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五、就业

按照《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的有关规定,学生毕业时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

六、学费收、退费等

1. 学费、住宿费标准

学费4800元/年,住宿费1000元/年。

2. 学费、住宿费的退费办法

学生因故退学,我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

3. 对于家庭困难学生的扶困助学措施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校即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经过我校困难等级确认后,学习、表现优秀者还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年/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年/人、国家助学金约3000/年/人等资助;我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设立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七、招生录取

1. 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1)侦查学、公安情报学、经济犯罪侦查、涉外警务、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及公安视听技术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当地一批本科线。

(2)治安学、禁毒学、警犬技术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当地二批本科线。

(3)山东、上海、海南等3地合并本科录取批次,各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当地本科线。

2. 报考条件

(1)招生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第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志愿献身公安事业;第二,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参加2017年高考;第三,身体健康,符合从事相关公安工作所要求的条件;第四,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5年9月1日(含)以后出生)。

(2)身体条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及《关于做好2017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7]2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身体匀称;双眼裸视力均不低于4.8(0.6)(含文、理科),无色盲、色弱;两耳无重听;无口吃;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对于肝功检查事项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的规定。

(3)政治条件。除按照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有关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外,还按照公安部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进行政治审查。

(4)体能条件。凡报考我校的考生,须参加体能测试,成绩合格(合格标准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标准本数)。具体见下表:

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性 别

测试项目

合格标准

男 子

50米

7″1 以内

1000米

4′05″以内

俯卧撑

10秒内完成6次以上

立定跳远

2.2 米以上

女 子

50米

8″6以内

800米

4′00″以内

仰卧起坐

10秒内完成5次以上

立定跳远

1.5 米以上

3. 录取办法

(1)调档比例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省份。在体检、面试、体能测试、政审合格的基础上,按120%以内调档。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第一院校志愿考生生源充足时,原则上只录取第一院校志愿考生。录取将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满足高分考生专业志愿。当第一院校志愿没有录满的情况下,录取其他院校志愿考生,专业分配方法同上。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省份。在体检、面试、体能测试、政审合格的基础上,按105%以内调档,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特殊地区录取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上海、浙江实行高考制度改革,按照上海、浙江招生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江苏进档考生录取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 学业水平测试中的选测科目等级为BB(含BB)以上。

(3)其他

录取时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如个别省份生源不足,完不成计划,经征求计划调入省份公安机关及有关政策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计划调整审批程序,报公安部、教育部批准后,剩余计划将调整到生源充足的省份。

我校承认各省招考委关于高考加分的有关规定。

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及综合的顺序,高分优先录取。

4. 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电话:024-86982243(兼传真)

招生办公室电子信箱:cipuczs @163.com

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

学校官网:http://www.cipuc.edu.cn

学校招生就业网:http://zsjy.cipuc.edu.cn

纪检监察电话:024-86982954

八、附则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弄虚作假、身体复查不合格者,我校将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