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障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学校概要
第一条学校全称:潍坊学院学校代码:11067
第二条主校区校址: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5147号,邮编:261061;安顺校区校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卧龙西街2829号,邮编:261021。
第三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第六条学校概况
潍坊学院是教育部批准建立的一所省属全日制综合性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坐落在世界著名的风筝之都、全国文明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城市——山东省潍坊市。
学校现占地2100亩(140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84.2万平方米,固定资产18.7亿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25亿元。学校建有集文献服务、信息咨询、数字资源检索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261万册,电子图书20TB。建有反映潍坊悠久历史文化的潍坊文化名人馆。公开出版党委机关报《潍坊学院报》和学术期刊《潍坊学院学报》。建有高标准的大型体育运动场和面积4万平方米的现代化多功能体育馆。建有北海文化研究院、山东半岛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潍坊金融财政研究院、文博研究院、新型电磁材料研究所、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研究所等60个研究院所和集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于一体的323个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学校建有国内同类院校领先水平的校园网,是中国教育科研网(CERNET)潍坊地区网络中心、全国教育信息化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山东省首批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山东省高等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
学校现设22个教学单位,有68个本科专业,涉及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农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和艺术学10大学科门类。现有2个省级重点学科,8个省级科研创新平台,2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教育部综合改革试点专业,有省级特色专业、省应用型人才培养发展计划专业、省卓越工程师培养专业、省级成教品牌专业等14个,省级精品课程、省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省级成教特色课程66门,有省级教学团队5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各1个,开展教育部“国培计划”特殊教育骨干教师培训项目,承担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验区试点项目6项。
学校现有教职工2047人,其中专任教师1338人。教职工中具有博士学位者218人、具有硕士学位者1037人,高级职称640人。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优秀教师、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50余人。
学校秉承“厚德、博学、求是、创新”的校训,发扬“和衷共济、艰苦奋斗、追求卓越”的潍院精神,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学校面向全国29个省(区、市)招生,全日制在校生25500余人,接收10余个国家的留学生来校学习。近年来,学生在全国、省“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大赛等活动中获奖1970余项,在校生获授权专利82项。
学校坚持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主动对接“蓝黄”国家发展战略,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深入开展服务潍坊行动,紧紧围绕机械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海洋化工、设施农业、文化旅游等地方支柱产业开展科研攻关,提供科技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先后承担国家级项目70余项,省部级项目710余项;教职工取得授权专利98项;出版著作、主编教材等700余部;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3460余篇,其中核心期刊3645篇,被SCI、EI等收录1755篇。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广泛借鉴和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同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的50余所高校建立了友好交流与合作关系,与山东科技大学、青岛大学等高校全面合作办学。
近年来,学校的各项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2007年以优良成绩通过了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08年以“高分双优”成绩通过了省委高校工委德育工作和校园文明建设评估,2009年被确定为山东省首批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2011年被确定为国家教育改革试验区首批试点建设的山东省教师教育基地,2012年被确定为国家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2013年被确定为山东省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2014年被确定为国家级第一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2015年成功入选“国培计划”单位。学校荣获“全国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全国高校节能成果示范单位”“山东省文明单位”“山东省优秀基层党组织”“山东省首批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山东省首批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山东省德育工作优秀高校”“山东省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山东省平安校园”等荣誉称号,先后被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科技日报》和人民网、光明网、大众网、山东省教育厅网站等媒体多次报道。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了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等工作。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各省和学校的有关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组织实施普通招生工作。
第九条普通高考招生宣传、咨询、录取、信息公布等工作均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或个人进行。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公布
第十条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同时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考生也可致电学校招生办公室咨询。各专业招生计划在实际录取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将根据报考等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录取结果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按录取新生高考信息中的通信地址和收件人寄发录取通知书。
说明1: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小学教育、教育技术学、应用心理学5个本科专业和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舞蹈表演3个专科专业安排在安顺校区。
说明2:特殊教育专业培养从事特殊教育事业的专门人才,招生对象是身体健康的学生。
第四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一条报考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合格,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二条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结合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体育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上针对普通高中毕业生)以及职业技能情况(针对春季高考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按各省份的投档志愿顺序依次办理录取手续。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对于同一个学校志愿(包括同一个平行志愿的不同学校志愿)的进档考生,在专业分配时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即“专业志愿清”)原则进行,首先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未满额的专业再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若无法满足某考生报考专业,服从专业调剂者,参考高考相关科目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体育测试成绩,将其随机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作退档处理。
说明1:我校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清录取,若有退档则顺延录取”的录取原则。
说明2:我校在浙江省、上海市的录取原则,分别按照浙江省、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艺体专业录取办法
对于进档考生,在遵循第十三条录取原则的前提下,结合专业成绩录取。
1、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舞蹈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体育教育、美术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动画10个本科专业以及艺术设计专科专业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2、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本科专业和舞蹈表演专科专业按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3、对于音乐、美术、体育等艺体类专业的专业成绩,凡我校组织校考的,以校考专业成绩为录取依据。凡我校未组织校考的,均使用考生所在省的统考成绩或联考成绩;若考生所在省无统考或联考的,则承认在该省招生的同层次院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考试成绩。
4、对于文理兼招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根据录取原则按文、理科招生计划分别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身体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执行,但身高严重不足、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不得报考我校师范类专业。新生入校后将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给予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录取新生中有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外语语种:我校英语、日语、法语、朝鲜语、翻译、商务英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统考外语语种限为英语;其余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但我校非外语类专业的公共外语原则上是英语。
第十七条加分、降分和优先录取办法根据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男女生比例:一般专业不限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为便于组织教学,舞蹈学(体育舞蹈)本科专业男女生的录取比例为1:1。
第十九条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录取规定和我校上述有关录取原则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将采取考试、面试、核查档案、核对指纹、体检等措施进行全面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者,将根据其具体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予以清退。
第五章 收费标准和奖贷措施
第二十一条学费标准:按照鲁价费发[2013]13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夏季高考招生专业:文史类专业4000元/生/年,理工农类专业4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0000-15000元/生/年,校企合作办学本科专业8000-10400元/生/年。
2、春季高考招生专业:理工农类5000元/生/年,文法财经类4800元/生/年。校企合作办学本科专业8000-10400元/生/年。
第二十二条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每生每学年800—1200元。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教育物价部门审批的统一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若招生当年物价部门收费标准有变,将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奖贷措施:学校建立了助学奖学金制度,设有国家助学奖学金、省政府助学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以及社会组织及个人在学校临时设立的各种助学奖学金等;专门成立了助学中心,完善了勤工助学等制度,帮助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并在校内设有多个岗位;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协助其在生源所在地办理助学贷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退学学费:按照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关于退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历证书
第二十六条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成绩合格,颁发潍坊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专业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专业学士学位。
允许优秀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发给潍坊学院辅修专业证书;达到山东省双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双专业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专业学士学位。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适用于潍坊学院2017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潍坊学院负责解释。
学校地址:
主校 区: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5147号邮编:261061
安顺校区: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卧龙西街2829号邮编:261021
学校网址:http://www.wf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b.wfu.edu.cn
招生办公室电话:0536-8785173
招生监督电话(传真):0536-8785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