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行为,确保学校普通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工程学院;校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办学性质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收费标准:(1)学费,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2)住宿费,学生公寓1200元/年,普通宿舍700元/年。
证书颁发办法:学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本科生由湖北工程学院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专科生由湖北工程学院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湖北工程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2014年相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湖北省教育厅领导下,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五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
第六条 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七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以投档成绩为主要依据,同时参考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来确定录取专业。
第八条 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九条 第一志愿报考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一志愿考生。
第十条 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安排英语授课。
第十一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高考成绩达到当地投档线时,按高考投档成绩的40%和校考专业成绩(没有校考的省份为省专业统考成绩)的60%合计后,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参考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考生体检参照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按国家资助政策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我校建立了“奖、助、贷、勤、补”等为主要内容的奖励与资助工作体系,对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与资助,详细信息见招生简章或报考指南,或访问学校网站。
第十四条 招生咨询
咨询单位:湖北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
咨询电话:0712-2345651,2345652,2345653,2345654
学校网址:http://www.hbeu.cn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湖北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北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