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航海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10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黄埔校区(校本部):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101号, 邮编:510725
琶洲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夏阳大街1号, 邮编:51033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本、专科兼招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州航海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学校不预留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广东省内本科层次各类专业的录取批次为第二批本科,专科层次专业的录取批次为第三批专科。
外省本专科层次各类专业的录取批次按各省规定的普通本专科院校相应类别专业的录取批次设置,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专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投档比例按照《广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外省按生源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本、专科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录取先按 “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录取。
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高考总分相同时:高考总分有对应排位的,排位前者优先录取;高考总分没有对应排位的,比较单科成绩高低,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科类依次比较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类依次比较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特殊专业、外语语种的要求:
(一)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只招男生,其他专业【含轮机工程(陆上)、船舶电子电气工程(陆上)】男女兼招。
(二)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且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毕业生需通过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理论考试项目中的专业英语考试,方可上船工作,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在广东省美术类招生实行传统志愿模式录取,进行专业分档时,第一次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美术类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先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美术类考生专业填报顺序和综合分都相同时,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
(一)在广东省报考学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二)在广东省报考学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三)在广东省报考学校美术类本、专科层次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考生的选科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浙江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要求:选测科目成绩为BC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为4C1合格。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同分情况下,参考两门选测科目的等级排序,优先录取的等级顺序为:A+A+→A+A→A+B+→AA→A+B→AB+→A+C→AB→B+B+→AC→ B+B→B+C→BB→BC。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学校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报考我校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根据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有关规定,航海技术专业要求身高1.65米以上,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要求身高1.60米以上,无色盲色弱,听力正常,四肢健全;其中航海技术专业要求双眼裸眼视力均在4.7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及以上;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要求双眼裸眼视力均在4.6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及以上。轮机工程(陆上)、船舶电子电气工程(陆上)专业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继续保留丙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检查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由于船上工作的特殊性,请转氨酶异常的考生慎重报考。
报考我校旅游管理(含带专业方向)专业,因用人单位可能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生身高低于1.65米、女生身高低于1.56米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
理工类专业 本科:5190元/年 专科:6410元/年
文科类专业 本科:4590元/年 专科:5250元/年
外语类专业 本科:5190元/年 专科:5250元/年
艺术类专业 本、专科:10000元/年
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分为500-1700元/学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奖学金
1、新生奖学金(以下两项同时满足者,取高值一项奖励)
(1)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被录取并已入学注册的省内外本科新生,高考总分达到或超过所在省(市、自治区)第一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学校奖励10000元。
(2)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被录取并已入学注册的省内外本科新生,高考总分达到或超过学校在当地投档线20分、30分、40分,且总分排名为:外省考生在生源所在地的前两名,广东省考生在所录取专业的前两名,学校分别奖励3000元、4000元、5000元。轮机工程(陆上)、船舶电子电气工程(陆上)专业不参与评奖。
2、学生奖学金: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其中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000、1000、400元/年,奖励面为在校生人数的20%左右。
3、单项奖学金:学校设立单项奖学金,鼓励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奖励面为在校生人数的10%左右。分别有立功奖、技能竞赛奖、半军事管理标兵奖、志愿者服务之星奖、优秀毕业生奖和航海奖学金(用于学生境外交流学习,金额为10000元/人·学年)。
4、中国航海学会奖学金:奖励航海类专业在校生,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名奖金1500元。
5、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成绩优秀,在校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参加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的评定;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的评定。
6、社会奖学金: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在校生还有机会获得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在校设置的各类专项奖学金。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
1、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贷款金额每生不超过8000元/学年。
2、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平均3000元/人·学年)。
3、社会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有机会获得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在校设置的社会助学金。
4、勤工助学: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给予相应酬金,以工助学。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需办理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享受广州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监察处
监督电话:020-32083021
传真:020-32083021
电子邮箱:jijianchu@gzhmt.edu.cn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32081599
传真:020-32081599
电子邮箱:zsb@gzhmt.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zhmt.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gzhmt.edu.cn/subsite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州航海学院于2017年 2 月 28 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航海学院2017年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逐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本章程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