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原则



1.以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文化考试成绩为基本录取依据;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



(二)录取程序、规则



3.根据我校在各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自主确定投档比例。



4.参加上海市高考且符合我校校内优惠加分条件的考生,投档后兑现我校校内优惠加分政策。



5.根据专业招生计划数,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



6.我校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间的录取级差分。同分志愿优先;同分、同志愿者,文科考生按外语、数学、语文成绩排序,理科考生按数学、外语、语文成绩排序。



7.报考我校所有专业均需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安排的外语口语考试(不组织统一外语口试的省份除外),成绩需合格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