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学校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新生,执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普通专业录取规则:按“专业清”的规则录取,即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进档考生填报的所有志愿都无法录取的情况下,愿意调剂的考生在综合考虑考生的专业志愿及其德、智、体等方面后、择优调配至录取未满专业;不愿意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考生科目成绩、特长及体检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在实行梯度志愿投档的省份,按专业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投档成绩(综合分)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投档成绩(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在福建省艺术类“一档多投”模式中,在文化分及专业成绩双过线的情况下按省统考专业成绩排序预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我校设专业校考的广西、山西、陕西、江苏等省份,只录取参加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艺术类本科文考控制线的考生投档中,按校考专业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我校未设校考的实行梯度志愿投档的省份,在文化分及专业课双过线的情况下按省统考专业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我校未设校考的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投档成绩(综合分)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投档成绩(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制度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根据福建省物价局“闽收费(2014)18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给予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



第二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给予推荐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高校所在地贷款和生源地贷款两种。



第二十三条 学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第二十四条 其他助学渠道:支持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引进社会助学资金等各种方式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资助政策详情可登录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询(http://218.5.241.11:8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