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各省(市、区)划定的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对于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2、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分配录取专业时,所有投档考生按投档分排队,根据考生填报我校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个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录取第二个或第三个等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关专业;如果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3、对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市、区),院校志愿采用“志愿清”的办法,严格按照志愿先后顺序进行录取,在专业安排时对相同志愿的考生优先录取高分考生。第一志愿线上生源不足时,方录取第二志愿报考的考生,依次类推。考生所报专业已满,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关专业, 如果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如果所有专业均已录满,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
凡填报我校艺术类专业志愿的考生,需达到所在省份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合格,同时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份艺术类本、专科录取控制线。
1、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环境设计专业、美术学专业,按文化课成绩+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产品设计专业、艺术设计(专科)专业、绘画专业、音乐学专业、舞蹈学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3、音乐表演专业,按专业主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4、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文化课成绩×50%+专业成绩的总分从高到低录取。
以上专业在录取过程中,如出现最后一名并列分情况,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六条 体育类(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七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及相关省(市、区)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