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十一条 根据生源省份的出档规定和报考本校的生源等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填报志愿省(市、自治区)原则上以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调档,非平行填报志愿省(市、自治区)原则控制在计划数120%以内,按照100%计划予以录取。
第十二条 根据志愿优先原则,按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投档。专业录取分数级差在5分以内。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承认各省(市、自治区)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对于教育部规定的优秀学生、特长生或其他方面具有该专业所需的突出专长的考生,其高考成绩达到该省最低调档分数线,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艺术类考生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填报服装设计与工程、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方向)专业的按文化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填报艺术类其他专业的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获我校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考生录取规则按我校的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新疆班高中生等录取按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政策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