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地址:赣州蓉江新区高校园区35号。
第三条学校培养大学专科人才。
第四条学校的主管部门是赣州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院校,招收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高招委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2.确定招生章程及录取方案,认真落实和完成学校的招生计划。
3.开展招生宣传和高招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
5.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6.配合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配合各招生省份高招委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招生条件
第七条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高招委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
第九条 各专业录取严格按照对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数,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照高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录满为止;
第十条专业录取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如果考生第一志愿专业计划已满而未被录取,则按照专业第二志愿办理录取,依此类推。如已填报志愿都无法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招生部门根据计划缺额情况安排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招生部门向省考试院申请退档。
第十一条第一志愿填报了语文教育、数学教育、英语教育专业志愿的考生,高考总分达到学校投档线但未达到该专业投档线,考生高考专业成绩优秀(该课程高考成绩达到课程总分的80%及以上),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调剂到专业第一志愿。
第十二条报考英语专业考生,可不需另外进行英语口试。
艺术类考生,必须通过考生所在省艺术加试,并达到省高招办划定的艺术专业专科合格线。
体育类考生,必须通过考生所在省体育加试,并达到省高招办划定的体育专业专科合格线。
第十三条对享受加分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我校所有专业对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身体状况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招生工作在校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管下进行。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条学费的收取标准依照江西省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的住宿费根据住宿的条件收取,但严格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凡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均可享受国家规定的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确保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辍学。
第十九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97-8363272
传 真:0797-8363272
电子信箱:gzszzjb@163.com
网址:www.ganzhsz.cn
第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