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的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同时,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郑州工商学院(英文译名:ZhengzhouTechnologyandBusinessUniversity)。国标代码13507。
第四条办学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前程北路8号
第五条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宇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举办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一所培养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院长担任。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拟定招生计划和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是学院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院招生的各项工作。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地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等项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通过各招生省(区、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院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不超过本院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严格执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本院提档比例按照各招生省(区、市)政策执行。本院对投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次录取考生,同等条件下参考报考专业相关科目的成绩。
第十二条学院各专业录取无单科分数和志愿分数级差要求,学院认同各招生省(区、市)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十三条根据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核。对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各专业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不限,但考生入校后均以英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艺术、体育类本专科专业根据教育部及各招生省(区、市)招生办公室要求,采用省统考成绩。
第十六条 艺术、体育类本科录取规则。
在文化课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前提下,美术类本科按照“文化成绩×50%+专业成绩×50%”折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他艺术类本科、体育类本科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根据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艺术、体育类专科录取规则。
在文化课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根据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六章招生录取
第十八条考生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符合录取条件的,由学院按照录取规则录取。学院根据考生报名通讯地址用EMS特快专递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考生请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
第十九条学院录取批次:学院本专科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录取。
第七章学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按照河南省发改委审批后的标准进行收取。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资助政策,在校学习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章学历、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具有郑州工商学院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由学院颁发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郑州工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招生政策解释为准。
第二十四条通信地址和招生咨询方式:
校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前程路8号
邮编:451400
电话:0371-85303777、0371-85303666、0371-85303888
学院网址:www.wanfang.edu.cn
招办电子信箱:wfxyzs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