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江苏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代码:1315(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

1482(师范专科与本科分段培养)

学校地址: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育贤路2号(226016)

第四条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创办115年来,文化积淀丰赡,优秀人才辈出;先后培养了8万多名毕业生,享有“红色师范”“教师摇篮”的美誉。曾经汇聚了王国维、陈师曾、朱东润、刘延陵等一代名师,涌现出以刘瑞龙为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与革命志士,以袁翰青、严志达、魏建功、为代表的诸多知名专家学者,以李吉林为代表的一大批教育专家和教学能手。

学校由易家桥校区、如皋校区、开发区校区组成。易家桥校区位于濠河风景区(国家5A级)内,钟灵毓秀,人文荟萃。如皋校区“师范学堂旧址”古建筑群系全国第七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开发区校区四面环水,书院风格,融合了中国元素、师范元素和生态元素,是南通的文化地标之一。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近500余人,其中副教授以上教师200余人,全日制在校生7200余人。开设学前教育等8个师范专业和商务英语等18个非师范专业。另外,学校作为国家、省、市三级教师培训基地及南通市中小学教师研修中心挂靠单位,常年承担各级各类教师培训。

经省教育厅批准,今年我校继续与南通大学合作开展师范专科与本科“3+2”分段培养试点。凡录取我校“3+2”分段培养各专业的考生,在我校学习三年,考核合格者可转入南通大学学习两年,毕业后颁发南通大学本科文凭。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依据统考科目成绩、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统一组织,择优录取。

第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以省考试院政策为准)。

第七条 学校优先录取平行志愿的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后招生计划仍有空余时,对缺额专业及其计划进行征求志愿。

第八条 普通类考生录取办法

1.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要求

我校专业类型为兼招专业类,即历史和物理均可作为选测科目;对另一门选测科目不作要求。

2.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的要求

必测4C,技术科目合格。

3.对考生综合素质的要求

“道德品质”、“公民素质”合格;

“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无D级,单项达到A级,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录取办法

文科类、理科类平行院校志愿的投档原则是“依据文理,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考生进档后学校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和“分数清”的录取办法,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优先录取和满足高分考生专业志愿。如考生所填第一专业已经录满,则根据填报志愿的顺序,录取其他志愿专业。当投档分相同时,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或满足其专业志愿。当考生总分和等级都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录取。如仍相同,则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体育类、艺术类考生如总分相同,按文化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按照以上规则排序后,如仍相同,则将这部分考生按志愿全部投档。

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该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九条 艺术、体育类考生录取办法

1.考生填报要求

7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D级不超过3门。对考生综合素质的要求同普通类。

2.艺术、体育类的专业成绩使用省统考分;录取原则是“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

3.艺术考生录取办法

对文化分、专业分均达到省控线的考生,按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如分数相同时,按文化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如仍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4.体育类考生录取办法

对文化分、专业分均达到省控线的考生,按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如分数相同时,按文化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如仍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条 艺术、体育类考生兼报普通类考生录取办法。

艺术、体育类考生兼报普通类按照普通类录取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外省录取办法根据当地考试院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专业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不作限制。

第十三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14〕13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学校介绍、专业介绍、奖助贷困补政策等详细情况见我校网上公布的信息。

第十七条 学校网址:www.ntnc.edu.cn

招生办公室电话:0513-55092012 55092011

E-mail:yhs833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