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 “ 依法治招 ” 的要求,切实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院校代码: 13686。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凤凰大道二号。

第三条 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学校开设有新闻传播学院、播音主持艺术学院、动画与数字艺术学院、艺术设计学院、表演艺术学院、传媒技术学院、文化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8个院27个本科专业并内设若干专业培养方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后,将由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别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华中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领导和监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具体领导和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招生处,为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招生处具体负责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部门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九条 招生处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挑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的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和生源分省计划,报送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并备案后,由学校招生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生源分省分专业计划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无计划招生。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各专业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三条 在征得湖北省教育厅及有关省级教育部门批准并备案的前提下,学校可在有关省份自行组织艺术类专业测试,报名要求、考试时间以及考试程序以学校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录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填报我校志愿,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有学校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外,我校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加我校选考科目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八条 对于各省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加分或降分投档条件的考生,我校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凡我校组织过艺术专业考试的省份,考生须达到我校划定的专业合格线,方能报考我校的艺术类专业,如生源不足可认可其他院校同层次同专业合格成绩;学校没有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的省份,认可该省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同时认可其他院校同层次同专业合格成绩。各省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分数线以所在省划定的艺术本科线为最低控制线。凡我校组织专业考试的省份,在考生专业、文化双过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在专业成绩同等条件下,文化分数高者优先录取;我校未组织专业考试的省份,除生源所在省有另行规定外,按艺术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从高到低录取;湖北省非美术类艺术本科专业,使用非美术类本科专业校际联考(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成绩,在投档考生中,按艺术(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2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一条 报考英语专业要求考生英语成绩不低于100分。

第二十二条 我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当年核定的标准,学生入学时须向学校交纳学费及住宿费等杂费。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包括体检)。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专业复查,专业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入学前可在当地教育局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未办理成功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在入学后第二年,经本人申请,可由学校协助,向当地县、区、市教育局资助中心申请。助学贷款的用途主要为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每人每学年最高额度不超过6000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学校设有包括学院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内的多项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联系方式: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凤凰大道二号

邮编:430205

招生处联系电话:027-81979007 、81979008、81979077

网址:http://zs.whmc.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