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规范我校 2016 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武汉东湖学院”(国标代码为11798)。武汉东湖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11〕73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鄂政函〔2011〕86号)成立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前身是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专科,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四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参加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成立由武汉东湖学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武汉东湖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2016年招生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各项管理规定,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除生源所在省有另行规定外,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录取时,学校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对于各种符合优录政策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九条 除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外,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教学外语。



第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除生源所在省有特殊规定外,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第十二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录取期间,除生源所在省有另行规定外,我校将电话联系考生后确定是否录取,请报考我校的考生务必保持电话畅通,或主动联系我校。对无法取得考生明确表示就读意愿的,视为自动放弃志愿,我校作退档处理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艺术类考生的录取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专业考试合格,二是参加 2016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三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条件。除生源所在省有另行规定外,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本科)、环境设计专业(本科)、产品设计专业(本科)、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本科)、视觉传达设计专业(中外合作办学,本科)、广告设计与制作专业(专科)按“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60%”的综合成绩分省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分省在投档考生中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我校不设学校志愿级差及专业志愿级差,所有专业均不作男女比例限定。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男生与女生平等对待。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时,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当年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等。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对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新生,学校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本科专业学制四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达到本科毕业要求者,由武汉东湖学院颁发本科毕业文凭,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武汉东湖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专科专业学制三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达到专科毕业要求者,由武汉东湖学院颁发专科毕业文凭。



第十九条 学校全部实行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武汉东湖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