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实行远程网上招生录取。
第九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20%。录取时,根据专业志愿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对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按第二专业志愿进档排序录取,依此类推;对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投档成绩予以调剂;无法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对投档成绩既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在等效分相同时按英语及录取专业相关单科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考生健康状况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进校三个月内,学校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检查,对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外语类、音乐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均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听辨灵敏。
第十三条 各专业无性别和民族限制(预科班限招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四条 2012年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一年学习后能正常结业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2013年招生计划进行专业分流。分流时,除财务管理、会计学、临床医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4个专业及艺术类、体育类之外,其他专业可以按规定分流。(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明文确定了分流专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对进档考生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双上线的前提下(按相关省份2012年艺术类专业招考规定,有统考要求的须专业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上),按以下原则录取:
音乐学、舞蹈学专业按校考专业成绩70%与高考文化成绩30%相加排序,择优录取;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校考专业成绩40%与高考文化成绩60%相加排序,择优录取。
美术学、艺术设计专业以相关省份的统考专业成绩60%与高考文化成绩40%相加排序,择优录取(以综合成绩投档的省份即按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男生身高不得低于168cm,女生身高不得低于158cm,录取时按投档成绩综合排序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