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武汉理工大学。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设有马房山(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和余家头(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40号)两个校区。

英文译名: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第三条 武汉理工大学是一所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流动站。

  第四条 学校普通本科的招生对象:普通高考生(含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定向生、国防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保送生;港、澳、台地区考生。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选拔优秀人才,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遵循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我校在各地的招生计划数,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复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区、市)的招生办公室。

  第四章 入学考核与考试

  第十条 普通高考生须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保送生、单独招生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由学校自行组织命题进行文化课考试。

  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考核。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负责国防生的体检、面试工作。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在各省(区、市)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档,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数与招生计划数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区、市)的招生办公室提供。

  第十四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十五条 对拟录取考生的专业安排,按考生的院校志愿、高考成绩、专业志愿的顺序进行确定。

  如考生所填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考生成绩在允许调剂的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即分数优先)录取规则。

  对于江苏省普通文理科考生,我校要求选测科目等级为AB及以上,其他类考生按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进档后考生的专业安排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

  获得我校自主选拔资格的考生,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的要求填报志愿,须第一志愿(平行志愿第一顺序)报考我校:A类计划入选资格考生,只能填报材料类专业,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划定的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20分,体检合格,学校予以录取。

  B类计划入选资格考生,可根据文理科填报B类计划中的专业。

  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划定的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体检合格,专业服从调剂,学校予以录取。

  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考生所在省(区、市)的投档线,在填满高考专业志愿表的前提下,满足其专业志愿。

  “励志计划”入选资格考生,可根据文理科填报“励志计划”中的专业。

  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划定的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体检合格,专业服从调剂,学校予以录取。

  建筑类专业新生入校两周内加试美术,不合格者调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对于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区、市)确定的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在录取和安排专业时以投档成绩为准。

  第十七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原则上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由于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两个专业的毕业生须以英语作为工作语言,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八条 除在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参考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报考我校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两个专业要求身高1.65米以上,无色盲(色弱)、无复视、听力、嗅觉正常,五官端正,四肢健全的男生;双眼裸视力均能达0.8及以上,或者双眼裸视力均能达0.4及以上且双眼矫正视力均能达1.0及以上。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两个专业安排在提前批录取。

  由于对报考这两个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要求较高,若合格生源不足,经有关省(区、市)招办批准可放宽至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不低于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我校机械类(中外合作办学)(车辆工程)专业、金融学类(中外合作办学)(金融学)专业仅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要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艺术类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我校艺术专业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我校将按照考生的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外语成绩学校将划定最低分数线)。

  我校专业成绩计算办法如下:湖北省考生:专业成绩 = 校考成绩÷3 + 联考成绩;其他省(区、市)考生:专业成绩 = 校考成绩。

  考生的文化成绩按各省(区、市)省级招生部门认定的考生投档成绩计分。

  录取时按文理兼招同时投档录取。

  第二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须通过我校组织的专业测试且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规定的要求。

  高水平运动员的专业安排按我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定向生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及各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录取线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根据国家规定,定向生在入学注册前需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学生取消其录取资格,定向生毕业后须到定向单位服务,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送生、国防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按教育部规定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的比例不超过1%。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杂费,具体收费标准经学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2013年我校收费标准为:http://xxgk.whut.edu.cn/cwgl/jysf/201309/t20130912_103042.htm) 。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

  不符合要求者,学校将根据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了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多元化奖励和资助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按照武汉理工大学学生奖助学金相关评定办法实施。

  第三十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后,经审核合格,颁发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证书,并对符合《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方式:

  电话:027-87859017、87858399

  传真:027-87858399

  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s.whut.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我校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学校招生工作。

  二〇一四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