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布的录取批次,通过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五条 对于进档考生,按考生投档分数、志愿顺序分专业录取,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



  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情况进行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在江苏省,我校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再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分专业录取;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