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总则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规范学院招生行为,确保学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现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学院代码学院国际代码14485,招生代码:5653

第四条办学层次 专科(高职)

第五条 办学属性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主管单位四川省教育厅

第二章 招生对象及专业

第七条招生对象 高中毕业或中职毕业学生。

第八条招生专业 以当年四川省教育厅公布的专业为准,具体专业详见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招生考试报合订本》。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招生计划 学院根据四川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总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政策、原则与规定,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总分及相关科目成绩安排专业。对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但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学院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学院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在文化和专业高考成绩均上线的基础上,我院将严格按照考生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我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我院招生专业均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十五条 其它事宜参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四川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第十七条毕业证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颁证单位: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章学生毕业与就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学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学院设立就业指导中心作为学院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积极拓宽就业、创业渠道,提供就业、创业信息,指导学生就业、创业。

第七章奖、贷、助学金政策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按规定享受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学院还设立了奖励及资助基金,对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奖励和资助,同时对特困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也可在生源地银行贷款。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法规,学生入学需缴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费等,学院严格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政策,并参考其他院校的退费原则,我院退费办法如下:

学校开学后,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学费及其他费用后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及其他费用。即:学校开学7天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学生本学年学费及其他费用的10%;开学8—15天以内,学校扣除学生本学年学费及其他费用的30%;开学16—30天,学校扣除学生本学年学费及其他费用的50%。扣除额度不等的费用后,学校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及其他费用。学校开学30天以后,不再办理本学年退费手续。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或违背学校校规校纪被学校作开除学籍处分的,学费及其他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常设机构为学院招生就业处,设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安排、宣传与录取。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全体理事表决,自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批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中的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方式

学院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隆康路10号

邮 编:621023

电 话:0816-2821838

传 真:0816-2821838

咨询QQ: 800038388

邮 箱:scdjzjc@163.com

网 址:http://www.scemvtc.com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