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 取
第十七条 学校遵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成绩为依据,综合考生德智体美条件公平、公正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在各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实行梯度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数120% 以内。
第十九条 学校执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照顾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对达到本校相应录取批次投档分数线的考生,先录取报考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报考本校的所有科类进档考生进行专业投档时,根据“专业清”的录取原则,既按照考生报考的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并根据专业的培养要求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专业统考考试成绩合格(专业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艺术类专业统考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文化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艺术类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艺术类进档考生按如下细则录取:
1、在福建省的录取规则
学校根据省级招生部门确定的投档使用的考生专业文考综合成绩,结合考生填报的专业及德智体美等方面情况综合录取。
2、在福建省以外省份的录取规则
学校根据考生的专业省统考成绩,结合考生填报的专业及德智体美等方面情况综合录取。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的省份,学校按照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成绩以及有关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录取结束后,将给每一位被录取者寄发加盖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相关省份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查询录取结果及录取通知书的寄发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