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贵州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简介: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前身是毕节市幼儿师范学校,学校创建于1916年,历经师范讲习所、“国民教育师资训练班”、简易师范、织金师范、耕读师范、织金县师范学校、贵州省织金师范学校、毕节地区幼儿师范学校、毕节市幼儿师范学校9次变更。2015年3月贵州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同意在毕节市幼儿师范学校基础上建立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百年来的办学历史,学校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形成了厚重的学校文化。

学校拥有一批业务素质好,道德学识高,教学能力强的教师队伍,现有研究生以上学历34人,正高职称3人,副高职称57人,中级职称30人,省市级骨干教师36人,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3人,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6人。

学校在抓好文化基础课教学的同时,注重加强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因材施教,使学生达到“十个一”的要求,即:写一篇好文章、说一口流利的普通话、弹一手好钢琴、写一手好字、画一手好画、练一副好嗓子、练一身好舞姿、做一手好手工、上一堂好课、修一颗爱心。一年一度的“幼专之夏”艺术节、金秋体育节等活动,为广大师生提供了展示自我的平台,丰富多彩的文艺活动造就了学校文明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自2008年成功转型为幼师以后,学校领导班子转思路、创特色、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办学理念,多年来,我校毕业生一直受到用人单位的好评。

学校在2015年升格为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后,加快了专业建设的步伐,在办好学前教育主干专业的同时,围绕“幼”字做文章,围绕“艺体”抓发展,积极拓展就业渠道,走多元化、特色化的办学道路。不断夯实学前教育专业基础,积极创造条件设置诸如早期教育、英语教育、音乐表演(含声乐、器乐两个方向)、歌舞表演(通俗方向)、美术、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环境艺术设计、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等新专业。

我校位于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职教城,学校占地面积530.24亩,总建筑面积25.61万平方米。主要建筑包括: 教学楼、行政楼、实验实训用房、图书馆、学生宿舍、风雨操场、田径场、食堂、辅助用房等。目前,学校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加快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学校名称: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代码:14538)。

第四条 学校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职教城

邮政编码:551700

第五条 学校办学性质:公办;办学层次:专科;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六条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为主、中等职业教育为辅。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七条 我校今年招生人数及分专业计划详见《贵州省2017年高考高校招生专业目录(下)》。

第八条 我校在贵州省招生。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三条 遵照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于非艺术类专业,对考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的前提下,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艺术类专业,对考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在文化成绩达到要求的前提下,按艺术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时,在投档范围内,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则按第二志愿及服从调剂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投档分数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的专业中进行专业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以及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低分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均无民族和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七条 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六章 毕业文凭

第十八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严格按贵州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经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并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复查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十二条 在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就读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表现优良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学校内设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咨询电话: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0857—7627534

学校网址:http://www.gzbjyz.com/

电子信箱:gzbjyzzj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