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青海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省教育厅及省招办的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厅2017年有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原则,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考试管理中心、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我院招生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第三条 学院名称:青海高等职业技术学院(Qinghai Higher Vocational & TechnicalInstitute)。

第四条 学院代码:14520

第二章 办学性质

第五条 青海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成立青海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宣传、纪检监察、后勤保障等工作组。

招生工作职责包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院情况和录取规则;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处理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录取条件

第七条 必须是在相应批次报考我院专业且政审合格、体检合格、高考成绩符合所在省划定录取分数线的考生。

第五章 录取工作

第八条 青海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录取工作:

1、在省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工作组监督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全面保障考生权益。

2、在考生思想政治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按相关规定情况检查合格后,我院将按照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将从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进行调剂。

3、专业调剂:根据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进行录取,若第一专业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若还不能满足计划,则从同一类别的其他专业志愿考生中选择。

4、依据成绩按报考专业志愿序列及调剂志愿顺次录取。

5、依据青海省2017年普通高考加分政策,考生享受民族加分政策。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九条 招生工作监督机制:

1、统招工作和单独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并接受上级领导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2、凡在单独招生中违规的工作人员及考生,按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报省教育考试中心,记入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奖(贷)学金、助困制度

第十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严格按青海省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如有变动,依据当年省发改委物价核定标准为准。

1、学费及住宿费

学费:文史类专业,2600元/年/人;理工类专业,2900元/年/人。

住宿费:1000元/年/人。

2、奖学金:

①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②国家助学金:1000-3000元/年。

③学院奖学金:一等奖500元/年,二等奖300元/年,同时还设有多种单项奖学金。

3、贷款及特困补助:

经审定的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贷款额为5000元/年;学院设有特困补助,并设立多个临时和固定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十一条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由青海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经国家教育部学信网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证书”。

第九章 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学院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七里店文教路

咨询电话:0972—7419222

传真电话:0972—7419222

邮编:810799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7年开始实施,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后逐年修订,由我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