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我校将继续从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保送生,实施办法公布如下:

  一、招生对象: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秀者,均可报名。

  (一)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即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 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要求评选出的省级优秀学生。

  (二)高中阶段在下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中获得一等奖或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1.省赛区的竞赛名称:

  (1)全国高中数学联赛;

  (2)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省级赛区);

  (3)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省级赛区);

  (4)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

  (5)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2.全国决赛的名称:

  (1)中国数学奥林匹克竞赛;

  (2)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

  (3)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

  (4)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5)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

  (三)高中阶段获得下列竞赛一、二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竞赛名称是:

  1.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

  2.“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

  3.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四)高中阶段在下列国际竞赛中获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竞赛的名称是:

  1.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

  2.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

  (五)高中阶段均在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就读且具有2010年保送生资格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限英语语种),教育部批准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是:天津外国语学校、石家庄外国语学校、太原外国语学校、长春外国语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中浦东校区、上海外国语大学附中浦西校区、南京外国语学校、杭州外国语学校、厦门外国语学校、南昌外国语学校、济南外国语学校、郑州外国语学校、武汉外国语学校、广州市广外附设外语学校、深圳外国语学校、四川外语学院附属外国语学校(重庆外国语学校)、成都外国语学校。

  以上条件如与教育部公布的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不符,以教育部最新文件为准。

  二、招生程序:我校保送生选拔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推荐方式采取中学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1.符合我校保送生招生条件的学生可登录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在线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核对无误后,打印报名表,交所在中学填写高中阶段学习成绩以及中学推荐意见。并附申请人所在班级全体学生高中阶段的成绩册复印件(须加盖中学教务处公章),再将报名表原件及获奖证书等相关复印件(要求规格均为A4幅面纸张)寄送我校学生工作处招生科。

  报名截止时间:2009年12月20日(以邮寄报名表的时间为准),学生所递交的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还。

  2.申请材料提交后,我校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与教育部公布的2010年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进行核对。

  3. 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经我校初审合格的学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保送生文化测试。

  测试时间:2010年1月(待定)

  测试地点:华中科技大学

  笔试科目:理科:数学、物理、英语、综合能力测试

  文科:数学、语文、英语、综合能力测试

  所有初审合格考生须参加笔试,对于外国语中学推荐的具有保送生资格的考生,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面试。

  有关测试安排另行通知。

  4.我校将综合考生报名及测试、考核情况,择优确定保送生人选并在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和考生所在中学予以公示。对于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以及获得省级赛区数学或物理学科一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我校将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对于教育部批准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我校将其录取到外国语学院英语专业学习;对于其它获奖学生,我校将根据其获奖情况安排相关专业学习。

  5. 被我校认定的保送生人选,如体检、政审合格,且保送资格属实(即在教育部公布的2010年全国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内),我校将按照各省级招办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保送生录取手续,并寄发正式录取通知书。

  三、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处招生科

  邮政编码:430074

  联系电话:027-87542228

  传 真:027-87557014

  网址:http://zsb.hust.edu.cn

  华中科技大学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