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省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

第三条学校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四条学院办学层次:普通专科,学制三年。

第五条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条 学院办学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级宾西经济开发区大学城1号。

第七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院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招生处是学院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招生处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学院在该省(自治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二条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2017年在全国各省(自治区)招收高职专科学生具体计划数以省教育厅、省招生考试院批复为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它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招考办(或省考试院)及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工业机器人技术专业只招收理科生,其余专业文理科报考均不受专业限制。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五条按照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招办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作为主要入学指标,择优录取。

1.调档比例按各省制定的标准进行。

2.将按“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3.录取时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4.外语语种:所开设专业均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六条体检要求: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本省招生办网站或学院网站查询。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学院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有关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按所学专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强制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要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住宿费,具体根据省物价局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学费

1.黑龙江省标准:

①食品营养与检测、食品加工技术等两个专业学费为5500元/年;农业经济管理、作物生产技术、园林技术、农业装备应用技术、畜牧兽医、水利水电建筑工程等六个涉农专业学费为3000元/年;空中乘务专业学费第一年为9000元(含服装费3000元),后两年学费为6000元/年。其他专业学费均为6000元/年。

②农业经济管理、作物生产技术、园林技术、农业装备应用技术、畜牧兽医、水利水电建筑工程等六个涉农专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低保户(持低保证原件)新生,可免除全部学费。

2.外省标准:

①辽宁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三省区收费标准同黑龙江省标准一致。

②其他省份除空中乘务专业学费同黑龙江省标准一致以外,其他专业均为3000元/年,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特困生(持县级以上民政局开具的特困证明),可免除全部学费。

第二十一条住宿费:我院实行公寓化管理,住宿费为800元/年(六人间)。

第二十二条书费:预交800元,具体标准按所学专业收取,多退少补。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按国家规定设立相应的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其中国家奖学金最高可达8000元,励志奖学金5000元,国家助学金最低2000元。

第二十四条 对家庭特困的学生,可直接持“入学通知书”和相关证明到当地教育部门办理助学贷款;学院设立“绿色通道”,妥善安排入学,协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联系方式

1.咨询电话:0451-539720025397028853980637

2.邮编:150431

3.学院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西开发区大学城1号

4.学院网址:http://www.nkkjxy.org.cn

第二十六条乘车路线:在哈尔滨火车站乘6线车到哈东站或在哈西站乘地铁到哈东站,换乘哈东客运站发往宾县的天元集团客车,在宾西大学城下车即到。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