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夏季高考)工作的通知》(鲁招考委〔2017〕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2017年春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教学字〔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院全称: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324

第五条学院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钱塘江路369号邮政编码:266555

第六条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高职)专科;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七条学院基本情况:

学院于1999年6月在青岛职工大学(1977年成立)基础上筹建,2000年10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2002年4月,与青岛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成新的青岛职业技术学院,青岛教育学院的前身——青岛教工业余学院于1951年11月成立。

学院为省市共管、以市管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主要从事全日制高职教育和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兼顾成人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学历教育及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等,具有接收外国留学生资质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迄今已有65年的办学历史。现有黄岛、市南、市北三个校区,设海尔学院(机电学院)、信息学院(软件与服务外包学院)、生物与化工学院(蓝色工程学院)、旅游学院、商学院、教育学院、艺术学院、培训学院8个二级学院,在招专业包括机电一体化技术、软件技术、海洋化工技术、旅游管理、电子商务、学前教育及服装与服饰设计等共38个。2016年4月,与青岛市教育局合作,联合市内办学效益较好的15所中职学校开展“青岛市五年制高职贯通培养项目”,创新职业教育一体化办学模式。

自建校以来一直注重对外合作与交流,与国内同类高职院校开展密切交流的同时,不断拓展国际化办学渠道,先后与德国、新西兰、荷兰、美国、加拿大、台湾等22个国家(地区)80所院校(机构)就共办专业、教师研修培训、教育比较研究及留学生交流等方面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

学院是首批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全国现代学徒制试点高职院校、全国职业院校就业竞争力示范校、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职业院校魅力校园、2016年“学生喜爱的大学校长”单位、山东省文明单位、山东省校企一体化办学示范校、青岛市品牌职业院校。获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国家级二等奖3项,省级一等奖3项、二等奖8项、三等奖3项,是世界职教联盟学生支持服务金奖学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以院长为主任的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各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程序和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三条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严格执行“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四条外语语种要求:外语语种不限。我院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五条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文件规定。

第十七条录取规则:

1.按照各省志愿设置和投档比例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2.各专业以专业计划为基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专业分配按照“分数级差”的原则,第1-2专业志愿的分数级差为3分,第2-3专业志愿的分数级差均为1分,其它专业志愿的分数级差为0分。在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综合考虑调录到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退档。如果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其它录取规则要求,我院按其要求执行。

3.严格执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加(降)分投档的政策和规定。

4.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高和综合素质评价较好的考生。

5.美术类专业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按全省统考专业成绩由高分往低分录取。

6.空中乘务专业须参加我院专业测试并获得合格证,录取过程根据投档情况按专业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7.春季高考按专业类别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及新入学资格审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一律予以退回。

第五章其它

第十九条录取结果公布渠道:由省招生考试院招生信息网、学院招生咨询网对外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条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收费标准:

1.学费:

类别

收费标准(元/每生·年)

文史类专业

4800

理工类专业

5000

艺术类专业

7000

服装与服饰设计、动漫制作技术专业

5000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12000

空中乘务、软件与信息服务专业

8000



2.住宿费:根据学院公寓住宿条件不同,按 500、600、800、1000元/每生·年收取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退学学费规定: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学院建有完善的“奖、免、助、贷、补”资助体系。开通0532-86105596资助服务热线,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置“绿色通道”;认真组织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评选工作;积极帮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建立了校内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积极帮助学生申请山东省高校“爱心扬帆工程”资助、山东省毕业生求职补贴等各级各类资助补贴;在校内建立“爱心超市”等,努力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青岛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如有与各招生省份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各省政策规定为准。招生咨询电话:0532-86105300、86105200(兼传真),网址:www.qtc.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