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英文名称: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henzhen)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 1640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2001号, 邮政编码:518172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香港与内地合作办学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香港中文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2017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提前批第一批本科。
学校面向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安徽、江西、广西、重庆、贵州、云南、黑龙江、辽宁、天津、陕西、河北、吉林、甘肃、山西及广东等2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在高考提前批第一批本科批次按照普通高考录取模式,完全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择优录取。
广东省、浙江省及上海市的部分招生计划实行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模式,按照学校2017年综合评价录取招生政策实施。详见《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17年广东省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章程》、《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17年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及《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17年上海市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
第十六条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九条 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重点本科(本科第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
1.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符合学校英语单科成绩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当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将依次以考生的高考成绩、高考英语单科成绩的高低进行录取。安排专业(类)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顺序进行安排。当考生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2.对于江苏省考生,录取时遵循“等级级差”原则,等级之间设2分级差,在考生总分的基础上加上折算分值参与进档后的专业(类)排序。高中学业水平成绩选测科目须达到AB级及以上,必测科目4C1合格。
3.我校在上海、浙江的选科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在一市一省的录取原则按照在上海、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4.学校各专业皆以中英文教学并重,高考英语单科成绩须达到120分(满分150分)或96分(满分120分)及以上,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5.学校对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可正常录取。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改委有关文件执行。
2017-2018学年学费:九万五千元人民币
2017-2018学年住宿费:一千二百元人民币
第八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我校设置新生入学奖助学金,细则详见《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17年新生入学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和《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17年新生入学博文奖学金申请办法》。
学生入学后的奖学金,由学校奖助学金委员会根据学生学业成绩,按照学校奖学金的具体规定实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部门:学校招生委员会电话:(0755)8427 3380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部门:学校招生办公室
招生热线:(0755)8427 3500
传真号码:(0755)8427 3690
电子邮箱:admissions@cuhk.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cuhk.edu.cn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委员会。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