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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兴湘学院
金融学
专业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具有比较扎实的经济学基础知识,熟悉现代金融与保险理论,掌握金融与保险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能在各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政府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从事理论研究、教学、实际操作特别是进行融资活动的高级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
本专业要求学生系统地掌握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基本理论知识,系统掌握现代金融理论知识和保险理论知识,熟悉和了解国内外金融界与保险的发展现状,以及有关金融政策法规,接受有关金融与保险方面实际操作技能的专门训练,并具有系统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本专业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系统掌握现代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分析方法; 2.系统掌握现代金融与保险的基本理论知识; 3.掌握各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机构的业务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4.了解中外金融与保险的发展历史与现状,并能分析和解决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5.了解一门外语和计算机应用技术; 6.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较强的人际关系沟通能力,能适应教学、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工作; 7.了解国内外金融与保险知识的理论前沿及相关的政策法规知识。
主干学科
经济学、管理学。
主要课程
1.专业基础课: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货币银行学、财政学、国际经济学、会计学、统计学、管理学原理、保险学。 2.专业主干课:中央银行学、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金融期货与期权、工商信贷、证券投资学、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公益劳动,1周;军训与国防教育,2周;学年论文,2周;教学实习,6周;毕业实习,2周;毕业论文,8周。
修业年限
四年,依《湘潭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可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
授予学位
经济学学士。
九、毕业资格与学位授予要求
1.本专业学生须修满170.5学分方可毕业,其中必修课109分,限定选修课26分,任意选修课11.5学分(含跨学科类课程6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18学分。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湘潭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